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