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