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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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