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