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