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