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