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二条 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