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一条 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