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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员公司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完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成员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灾风险。 第二十条 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本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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