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