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住宅地震共同体执行机构应当汇总各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将住宅地震准备金的代管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