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地震共同体及成员公司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实施细则,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办法,并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