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