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成员公司不再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