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成员公司当期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