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