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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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