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