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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 第八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调整,应当由法规司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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