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经审定后,由法规司负责起草中国地震局令,统一编号,报局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发布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的规章,全文刊登于《国务院公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