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