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