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一章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