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