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一章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