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