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奖励,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