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