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地域管辖。 国务院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地震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 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