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地震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