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