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