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