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