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