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