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