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