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