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
1.00
飞机场
5.00
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
5.00
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
3.00
四至十层建筑物
0.20
一至三层建筑物
0.03
附表二: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铁路
1.00
铁路编组站的调车场
5.00
飞机场
2.00
电车(直流)
30.00
地铁
35.00
公路
三级以上
0.50
三级以下
0.20
人工爆破源
0.50
机械厂、钢铁厂
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
3.00
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
2.00
厂内总计有百吨以上钢铁
1.00
电力电缆线路
0.30
附表三: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以地极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公里)
地下金属管道
管道直径0.5米以下
0.10
管道直径0.5米以上
0.30
铁路
0.50
高压输电线铁塔
0.50
高于1000千伏安变电设备
1.00
高于50千伏安变压器
0.10
抽水井(站)
0.30
低于30千伏安用电设备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