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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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