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