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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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