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