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九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九条 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损坏,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采取切断污染源、分流、筑坝、围堰、就地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饮用水水源。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