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十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十条 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受损,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并将有毒有害物质转移,远离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