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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暂时贮存和运送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点应设立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设专人管理,不应露天存放。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安置区、饮用水水源。 第八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满足以下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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