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满足以下规定:
医疗废物运送应使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防遗撒的封闭式厢式货车或其他车辆,但应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或喷涂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运送应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后应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医疗废物运送应使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防遗撒的封闭式厢式货车或其他车辆,但应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或喷涂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运送应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后应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