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点应设立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设专人管理,不应露天存放。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安置区、饮用水水源。

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医疗废物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地面,每天上、下午各1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