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灾后重建时期的医疗废物处置应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